2008年6月13日星期五

人权条款对比

《国际人权宪章》包含三个组成部分:《世界人权宣言》、《经济、社会、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、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。其中,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即成为了该条例的缔约国。

但是:

 

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规定的人权有:1、自决权(第1条);2、男女平等权(第3条);3、生命权(第6条);4、禁止酷刑(第7条);5、不被奴役权(第8条);6、人身自由和安全(第9 条);7、人格尊严(第10条);8、反债务监狱(第11条);9、迁徙自由(第12条);10、外侨合法权益(第13条);11、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(第14条);13、禁止溯及既往(第15条);14、法律前的人格(第16条);15、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和通信自由(第17条);16、思想、良心、宗教自由(第18条);17、持有主张、发表意见自由(第19 条);18、和平集会、结社自由(第21条、22条);19、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(第23条);20、儿童平等受保护的权利(第24条);21、参政权(第25条);22、平等权(第26条);23、少数人的权利(第27条)。

 

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:(注:关于各项基本权利的名称,参考了许崇德主编:《中国宪法》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407页以下。)1、平等权(第33条);2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(第34条);3、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示威的自由(第35条);4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(第41条);5、人身自由(第37条);6、人格尊严(第38条);7、住宅不受侵犯(第39条);8、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权(第40条);9、宗教信仰自由(第36条);10、劳动权(第42条);11、休息权(第43条);12、生活保障权(第44条);13、物质帮助权(第45条);14、受教育权(第46条);15、文化活动自由(第47条);16、妇女权益(第48条);17、婚姻、家庭、老人、母亲、儿童的合法权益(第49条);18、华侨的正当权益(第50条)。

 

通过对比可以发现,我们并没有将“生命权”和“迁徙自由”写入宪法。也就是说,我国公民的生命是不受宪法保护的,没有户口本,也是万万不行的。

如果宪法规定了生命权,那么范跑跑的行为将是天经地义的。道德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不能,何况宪法?让那些用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来压他的人都去买酱油吧。(那些法律真的规定教师要在危难时刻保护学生吗?有待GOOGLE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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